针对公证人员注重实操,忽略理论研究的状况,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加大了推动专业人员开展理论研究探讨的力度,按预定计划成立了公证理论研究工作室,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研究探讨,提升公证队伍的业务理论水平。近日,邝志强主任召集理论研究工作室成员,对今年刚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行了研究、分析,细则的一些规定值得公证行业关注。
一、实施细则的主要亮点
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的几大基本原则(依申请原则、连续登记原则等),并把几大原则贯穿于整个登记程序的始终,同时对暂行条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对登记类型的明确,构建了整个不动产登记框架体系,对于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物权法和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的一些问题,实施细则也作出了规定。
二、实施细则中与公证相关的规定
细则中与公证相关的规定共有二条:
第十二条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细则施行对公证行业的影响
实施细则中一些规定,对公证行业是不利的,它动摇了公证在委托、继承业务的“垄断”地位, 值得公证行业关注和思考,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没有规定代理人所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公证;
(二)处分不动产,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登记的,不动产处分人既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也可以不到公证处而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三)没有明确规定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申请登记必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实施细则十四条中,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正是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及接受遗赠公证所需的基础材料。细则规定与《公证法》的“自愿公证”原则相一致,无可厚非,但仔细分析,这些规定对公证行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冲击了人们固有的思想观念
细则的“自愿公证”、“可以不公证”让群众有了更多的选择,但对公证行业来说则意味着业务的流失。“可以不公证”不仅冲击了传统的公证业务,也冲击着人们一直以来根深蒂固的“必须公证”观念,冲淡了公证行业坐堂办证、不愁业务的优越感。
2、公证的“王牌”业务受到严峻挑战
自1991年司法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文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出台以来,继承房产都必须经过公证,这属于强制公证事项,它弥补了登记机构审查能力的不足,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一直以来,继承权公证在国内民事业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按照遗产评估价值实行阶梯式按比例收费,可以说是公证处的“王牌业务”。但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权利人法治意识的增强,联合发文已不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和要求。按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赋予“强制公证事项”,而在《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对公证做出规定, 这次实施细则中没有强制公证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些选择性规定等于宣布了继承权公证将步赠与公证的后尘,以前一定要办的,将来是可办可不办了。一旦在实际操作环节中真正贯彻落实,虽然过渡阶段不会立竿见影,但从长远看,已经对传统的公证业务构成了严重威胁。
3、迫使公证行业调整业务结构,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空间
在要求政府部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减少证明、减轻群众负担的大环境下,实施细则的公布实施给公证行业敲响了警钟,经过几年高速发展之后,公证行业略有疲态,并且存在业务发展的瓶颈与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原本比较稳定的国内民事业务正面临着减少甚至流失的危机。继承、赠与、遗嘱可以说是国内民事公证业务的“三巨头”,按标的收取公证费的赠与公证,在有关部门实施新政后,办理赠与过户手续不一定提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导致此类公证业务直线下降。公证遗嘱也是公证处的传统业务,但随着“中华遗嘱库”的不断壮大与完善,代书遗嘱已对公证遗嘱构成严重威胁,其规模化的运作与宣传,大有跟公证遗嘱叫板之势。如果继承法修改,没有赋予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的话,公证遗嘱的命运可想而知。另外,国内民事中的协议类公证,如夫妻财产约定、析产协议书等完全有可能直接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而不经公证……。在维系、稳定原有证源的基础上拓展新的业务空间,一直是公证行业稳步发展的策略,公证行业在做好“维稳”工作的同时,为了长远发展,必须考虑整合资源,调整业务结构,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空间。
4、促使公证行业深化改革
之前曾经有专家学者呼吁强制公证有悖依宪治国应予纠正,这声音当然是公证行业不想听到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靠行政命令、联合发文以及单位文件规定必须公证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此次公布实施的细则就是一个讯号。取而代之的,将是公证行业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以及服务规律和要求,改变观念重新定位,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有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并加大公证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培育公证市场,让群众愿意选择公证、离不开公证。只有根据公证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公证的客观规律,顺应社会大环境深化改革,公证行业才能走得更稳、走得更好、走得更远。相信公证行业能够把握机遇,齐心协力,共同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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