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该类公证需提供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通行证、护照。
各类涉外公证提交材料:
a、出生公证:出生证明(出生证、派出所户籍证明或单位证明)
如使用地为美国、法国、韩国、香港、西班牙的,需提供出生公证所涉申请人的大一寸光面相片四张;
b、生存公证:申请人本人必须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
c、死亡公证: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d、结婚公证: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单位证明,夫妻合照或夫妻双方各自的大一寸光面相片四张;
e、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该复印件的原件(如学位证、学历证、成绩表、营业执照等);
f、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刑事处分公证:无刑事处分或受刑事处分证明(由市公安局十一处出具,可委托公证处代查);
g、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结婚证、派出所证明、单位证明);
注:
1、上述证明需提供原件核对,并由公证处留存复印件;
2、如申请人不懂或不能签名的,需携私章办理公证;
3、除上述所列,申请人需根据公证人员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