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何秉鸿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立遗嘱人程雪芬遗下的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蟠龙东新3号102房中程雪芬所占份额的接受遗赠公证。
公证申请人何秉鸿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立遗嘱人程雪芬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24)粤广海珠第38423号],要求按上述遗嘱接受程雪芬的上述遗赠。
公证申请人何秉鸿向我处申报,上述遗嘱为立遗嘱人程雪芬生前就上述财产所订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且程雪芬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若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士:
1、持有程雪芬生前订立的有效遗嘱或曾与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
2、属于程雪芬的法定继承人;
3、属于依靠程雪芬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士,或是对程雪芬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士;
4、因其他法定原因对何秉鸿接受上述财产存有异议的人士。
请上述人员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联系人:施小姐、陈小姐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