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林钊德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接受立遗嘱人林永崇遗下的广州市海珠区大塘村华丰新街四巷5号房屋、广州市海珠区东风乡大塘村华丰大街4巷12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
公证申请人林钊德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由林永崇订立的公证遗嘱两份[《公证书》编号:(2017)粤广海珠第33412号、《公证书》编号:(2017)粤广海珠第33411号],要求按上述遗嘱接受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林钊德向我处申报,立遗嘱人林永崇生前对上述财产只立有上述公证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立遗嘱人林永崇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林永崇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曾小姐、唐小姐
电话:020-34465353、13360041425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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