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区国豪、区国霞、区国慧、区国章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区英华、暨慕贞遗下的坐落在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木排横11号地下的6平方米及坐落在广州市越秀区木排横11号二,三,四楼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区国豪、区国霞、区国慧、区国章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出具的区英华、暨慕贞分别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03)穗越证内字第5006号、(2003)穗越证内字第5007号],要求按该遗嘱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区国豪、区国霞、区国慧、区国章向我处申报,区英华、暨慕贞生前分别只立有上述遗嘱公证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区英华、暨慕贞生前分别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区英华、暨慕贞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张蕊敏公证员 常晋婷
电话:34465821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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