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方穗华、方玉华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方平康、岑丽玲遗下的下列遗产(坐落在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3幢302房、岑丽玲作为乙方之一就坐落在广州市沥滘水基大街45号的房屋签订的《沥滘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所产生的一切协议权益)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方穗华、方玉华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被继承人方平康、岑丽玲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20)粤广广州第266890号、(2020)粤广广州第266891号、(2020)粤广广州第266892号],要求按上述遗嘱或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方穗华、方玉华向我处申报,被继承人方平康、岑丽玲生前针对上述财产只立有上述遗嘱公证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被继承人方平康、岑丽玲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方平康、岑丽玲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曾丽坚公证员
电话:18028085038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