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何洁茹、何学超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李凤球遗下的坐落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仙湖街52号201房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申请人何洁茹、何学超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被继承人李凤球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24)粤广海珠第26950号],要求按上述遗嘱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何洁茹、何学超向我处申报,上述遗嘱为被继承人李凤球生前就上述财产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且被继承人李凤球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李凤球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属于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的李凤球的法定继承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联系人:施小姐、陈小姐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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