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公证申请人戴志愈、戴志林、戴志涛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立遗嘱人戴七妹遗下的下列遗产{坐落在原番禺县石楼赤山东村五队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224695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番府集建总字第09-007273,字(1988)第09-007273号]中戴七妹依法所占的份额}的接受遗赠公证。
公证申请人戴志愈、戴志林、戴志涛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出具的立遗嘱人戴七妹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8)粤广番禺第51661号],要求按上述遗嘱接受上述遗赠。
公证申请人戴志愈、戴志林、戴志涛向我处申报,立遗嘱人戴七妹生前针对上述财产只立有上述遗嘱公证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立遗嘱人戴七妹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其他由戴七妹生前抚养或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士,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曾丽坚公证员
电话:18028085038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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