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被继承人陆笑梅于2021年10月2日死亡,被继承人余文鉴于2023年1月2日死亡。被继承人陆笑梅、余文鉴死后遗有如下财产:
1、坐落在广州市芳村区明心路26-2号404房。
2、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草芳横一巷2号304房之一。
3、坐落在广州市芳村区浣花西路芬芳街94号604房。
公证申请人余佩琪、余剑刚现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办理陆笑梅、余文鉴上述遗产的遗嘱继承公证。公证申请人余佩琪、余剑刚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时一并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被继承人陆笑梅、余文鉴订立的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19)粤广海珠第597、598、599、600、601、602号]。
被继承人陆笑梅、余文鉴分别在编号为(2019)粤广海珠第597、598号遗嘱中表示,在他们各自去世后,将坐落在广州市芳村区明心路26-2号404房其各自依法所占全部份额遗留给女儿余佩琪一人继承,并指定上述财产为余佩琪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被继承人陆笑梅、余文鉴分别在编号为(2019)粤广海珠第599、600号遗嘱中表示,在他们各自去世后,将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草芳横一巷2号304房之一其各自依法所占全部份额遗留给女儿余佩琪一人继承,并指定上述财产为余佩琪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被继承人陆笑梅、余文鉴分别在编号为(2019)粤广海珠第601、602号遗嘱中表示,在他们各自去世后,将坐落在广州市芳村区浣花西路芬芳街94号604房其各自依法所占全部份额遗留给儿子余剑刚一人继承,并指定上述财产为余剑刚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现公证申请人余佩琪、余剑刚要求按上述遗嘱内容继承陆笑梅、余文鉴的上述遗产。
公证申请人余佩琪、余剑刚向我处申报,上述遗嘱分别为陆笑梅、余文鉴生前就上述遗嘱所涉财产所立最后一份遗嘱,且陆笑梅、余文鉴均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请持有立遗嘱人陆笑梅、余文鉴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士或属于既缺乏劳动能力同时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陆笑梅、余文鉴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或是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陆笑梅、余文鉴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陆笑梅、余文鉴扶养较多的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施维维:13480248299、陈嘉颖13662458279
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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