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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6日 21:52 访问人数:7829

  李老太有三个儿子,她想把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小儿子结婚用,但是又担心如果现在过户将来儿媳妇对自己不好,不能在这房子继续住下去,也害怕小儿子婚姻不稳定,如果将来离婚会被分走一半房产,两难之下,她来到了公证处。
  公证员给出的意见是:如果李老太既想现在就把房子过户到小儿子的名下,又担心自己将来住在这间房子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可以办一份赠与合同公证,附上“保证其在上述房屋居住直到去世为止”等的义务要求。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且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定房产为小儿子的个人财产,这样房屋产权就与小儿媳妇无关了,即使离婚也不会分走一半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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