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是A工程公司的员工,签订有劳动合同。后因刘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法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A工程公司欲解除与刘成的合同,但一直无法联系刘成,以通知其解除合同及领回人事档案等事宜。A工程公司通过咨询,了解到可以办理邮寄送达公证,以证明自己依约履行了通知义务。A工程公司向公证处提供了刘成在职时的联系方式,并在公证员面前以快递的方式邮寄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来刘成起诉到法院,辩称A工程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A工程公司提交了公证书和刘成签收的快递作为依据,法院最后判决A工程公司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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